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 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处理
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一直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问题,股息的多少要根据利润来直接决定,而公司在收到联营企业的股息后,必须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入账,确保在账目上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它是由联合企业带来的股息。本文考研集训营为大家整理了与股息做账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
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核算,在联营企业盈利时已经做了投资收益的增加。那么在分派现金股利的时候,将不在影响营业利润,相关会计分录:
盈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分派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可否享受股息税率优惠
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以上就是关于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的详细介绍,更多与股息做账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考研集训营,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境内企业取得联营企业的股息怎么做账
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核算,在联营企业盈利时已经做了投资收益的增加。那么在分派现金股利的时候,将不在影响营业利润,相关会计分录:
盈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分派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可否享受股息税率优惠
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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