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大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考研集训营将针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以上就是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外出经营活动相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考研集训营,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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