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MPAcc知识点指导:建造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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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固定资产
(二)自营工程
【知识点】:建造固定资产
(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①自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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